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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因情生恨故意纵火 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获刑 3年

文章出处: 人气:发表时间:2026-08-10 09:41

安徽网   大皖客户端讯   据安徽高院微信号消息,日前,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纵火案,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9年9月5日晚10时许,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纷,酒后至赵某家后面大棚,因心生怨恨,遂使用打火机借助燃物柴油、棉被碎片引燃大棚内木条后离开现场,后因着火现场被赵某家人发现后被及时扑灭。另查明,2019年9月9日,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到案接受调查。2020年1月14日,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故意纵火,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被告人李某虽自动到案,但归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,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综上,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法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来源:固镇县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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